前言

根据”主要住所豁免 Main Residence Exemption”规定,澳大利亚纳税人在其房产是或曾经是其 “家庭住所main residence “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某些标准,就可以免除资本收益税Capital Gain Tax(CGT)。这些长期的规定意味着,与合格的主要住所(main residence)相关的资本收益Capital Gain通常可免于缴纳澳大利亚CGT;而且该豁免永久适用于从未出租的房产,并从房产出租时起再豁免6年-这被称为 “6年规则six year rule”。
只有在没有其他房产被指定为主要居所的情况下,这项豁免才会适用,而当房产重新被用作主要居所时,6年的豁免期就会 “重新设定”。

主要住所豁免的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不适用于外国居民
2019年10月23日(周三),澳洲助理财长重新提出了之前已经失效的立法。
“取消外国居民享受CGT主要居住地豁免的权利,但在一个人作为外国居民期间发生的某些生活中的真实事件除外,而该期间为6年或更短。”

之前已经失效的立法将发生拟议的变化将在2019年7月1日生效,新立法的生效日期较晚,为2020年7月1日,上述 “外国居民foreign residents “的定义包括,居住在澳大利亚以外的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及以税收为目的的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
该法案于2019年11月27日(周三)在众议院通过,并于2019年12月12日获得皇家Royal Assent的同意成为法律。正如澳大利亚税务协会Australian Tax Institute的一位成员所言,”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澳大利亚公民的CGT主要居住地豁免是没有合法的政策理由的”。也不可避免的是,很多外国居民会在不知道这些变化的情况下出售房产,造成重大的经济影响,而在澳洲短期居住的外国居民则保留获得豁免的机会。

最初的立法草案主要针对澳大利亚房地产的外国投资者,尽管后来的修正案将临时居民temporary residents从立法范围中删除,但LNP自由党国家联盟政府–在工党不那么热心的支持下—执着地推行立法,因为他们完全知道受影响最大的是长期永久居住在海外的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而不是 “外国投资者”。
考虑到这项立法所固有的长期拖延和干扰,许多外国居民希望这项立法能够简单地消失,因为他们不愿意出售在澳大利亚的家庭房产。然而,当明确该立法将从2020年7月1日起适用时,许多人只有6-9个月的时间来出售他们的澳大利亚房产,以避免之后非常重大的税收损失。但随着Covid 19疫情的介入,使世界和澳大利亚房地产市场几乎陷入停滞,对许多外国居民来说,这几乎是一场 “彻底的风暴”。
这是一项非必要的,歧视性的立法,显然政府认为,外国居民因为从投票的角度来看被 “剥夺了权利”,所以可以对他们置之不理。世界各地的澳大利亚侨民团体今后在寻求援助时,应向政府代表采取做法;希望在Covid 19疫情平息后,反对此类法案的”考察团 “总要重新开始。
立法摘要
该法案附有一份解释性备忘录,该备忘录将拟议立法的一些主要特点和影响总结如下,并指出,如果逝者为非居民,或受益人为非居民,它们可能会对澳大利亚的遗产产生重大影响。
| 现行法律,自2020年7月1日起适用 | 过去法律 |
| Main residence exemption: Individuals
主要住所豁免,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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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权益的住宅(或对于强制收购而言,住宅的一部分)发生现金税事件时是外国居民,则无权享受现金税主要居住地豁免。
但是,如果在外国居住6年或6年以下的个人,在该外国居住期间发生了某些 “生活事件”,则可以享受CGT主要居住地豁免。 |
作为外国居民的个人与作为澳大利亚居民的个人享有相同的CGT主要居住地免税权。 |
| Main residence exemption: Deceased is foreign resident at time of death
主要住所豁免, 个人在去世时是外国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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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故遗产的受托人如果在死亡时是被排除在外的外国居民,则无权就已故个人住宅的所有权权益享受政府税主要居所豁免。
已故遗产的受益人如果在去世时是被排除在外的外国居民,则无权享受与已故个人住宅所有权权益有关的现金税主要居所豁免。 |
已故遗产的受托人有权就已故个人在死亡时为外国居民的住宅中的所有权权益享受CGT主要居住地豁免,其方式与已故个人当时为居民的情况相同。 |
| Main residence exemption: Beneficiary of deceased estate is a foreign resident
主要住所豁免,已故遗产的受益人是外国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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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故遗产的受益人有权享受与已故个人住宅所有权权益有关的现金税主要居住地豁免部分,条件是死者在死亡时不是被排除在外的外国居民。即使受益人在该住宅发生CGT时是外国居民,这一规定也适用。
但是,如果受益人在住所发生CGT时是外国居民,那么他们就不能享受主要住所豁免的任何额外部分,否则他们本身就有权享受这种豁免。 |
已故遗产的受益人有权就已故个人住宅的所有权权益享受CGT主要居住地豁免,条件是该受益人是外国居民,与澳大利亚居民的纳税方式相同。 |

以下是总结一下该项法规的主要方面,
- 出售其主要住所的个人,如果在处置时是外国居民,将无权享受主要住所豁免 — — 这包括非居民的澳大利亚公民或居住在海外的永久居民。
- 对于个人而言,他们对物业收益的处置日期通常是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
- 该法案没有对主要居留豁免的任何“分配”作出规定。该房产作为澳大利亚居民拥有的任何天数,都不需要包括在计算CGT里。
- 新立法规定,外国居民—如果他们满足“生活事件测试life events test”(除非他们已成为外国居民超过6年),可以获得CGT主要居留豁免—适用的事件包括绝症、死亡和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