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于在2005年以总价 $2,000,000 买入2个相邻的 house。经过推倒重建, 张小姐在原址上开发了3套 Town House,并以 $1,100,000 每套的价格出售。ATO扣押张小姐$300,000 ($1,100,000X3/11) GST。由于买房合同上没有注明是否可以用Margin Scheme,我们需要帮助张小姐证明她的eligibility 来使用Margin Scheme。通过耐心的与Council 沟通以及张小姐积极的配合,我们找寻买房时的凭证(购房合同,房屋属性,land title 等)我们成功证明了,由于张小姐买入的house 是residential property 所以买房时没有退回GST,现在可以运用Margin Scheme退回购买价中的GST。
如果使用Margin Scheme来计算,需要缴纳GST ($1,100,000*3-$2,000,000)/11=$118,181。节省$300,000-$118,181=$181,819

